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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一方净土,乐从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共同犯罪

加入时间:2026-10-15 12:30    访问量:68    信息来源: 顺德城市网

       杨某、张某将危险废物倾倒在农用地被乐从镇生态环境部门查处。执法人员顺藤摸瓜,追踪溯源,查明危险废物源头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某家具配件加工厂。涉案危废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上述当事人因涉嫌污染环境共同犯罪,已被一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6年4月,乐从镇生态环境部门接诉,反映乐从镇三乐路附近的农用地被倾倒废油漆桶等工业固体废物。经鉴定,被倾倒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重量超过3吨,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经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排查沿途视频监控锁定了当事人杨某、张某。监控视频显示,3月29日当事人杨某、张某从乐从镇某家具配件加工厂将上述危险废物运出并倾倒至三乐路附近的农用地块。

       执法人员随即兵分两路对涉案企业和涉嫌非法倾倒人员展开调查。刚开始,企业负责人周某矢口否认将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但面对杨某、张某的指认,以及手机转账记录等铁证,他再也无从抵赖,承认了其以3000元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杨某、张某处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第八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周某明知杨某、张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其处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杨某、张某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在农用地,重量超过3吨,严重污染环境。周某、杨某、张某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周某依法以共同犯罪论处。目前,三人已被一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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