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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红线”!龙江某企业违法取水遭处罚

加入时间:2026-01-16 14:12    访问量:9    信息来源: 顺德城市网

      近日,龙江镇依法查处并办结一起违法取水案件。涉案企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内开凿深水井、抽取地下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取水许可与水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封填非法取水井以及进行普法教育宣传。
  结合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整改情况,龙江执法部门最终对该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缴应缴的水资源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除擅自抽取地下水使用外,单位或个人擅自取用江河(河涌)、湖泊水资源的,同样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大家可以往下细致了解或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与警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有关规定,下列两种情形无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重要提醒:办理取水许可,合法取水用水
  在此提醒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合法取水,既是责任,也是义务,千万别等到罚单来了才后悔!各用水单位如有取水需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主动申领取水许可证,确保水资源合理利用,珍惜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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