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应及时如实上报疫情相关信息

加入时间:2020-02-13 10:25    访问量:3001    信息来源: 珠江商报

        【编者按】 目前疫情防控将主要从防范输入型病例转为“内防外散”。在此背景下,个别有过疫区接触史的人员刻意隐瞒自己的行踪,其实就是在为防止疫情扩散工作添乱,制造防控盲点,也容易增加社会的恐慌。本专题中,小编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详细讲解。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及时、如实地上报疫情相关情况。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案情简介
        刻意隐瞒,一确诊病例患者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据《西宁晚报》消息,青海省西宁市有一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该市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