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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类型 借阅规则
一、请凭本人借书证借阅图书,少儿借书证只限于少儿图书借阅厅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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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书阅后请自觉放在阅览桌或图书收集架,由工作人员统一整理上架。 二、外借图书前请检查是否完整无损,如发现缺页、涂污、划割等情况,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否则,归还时发现有上述情况,须按本馆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每册图书借期为30天,可续借一次;为保障其他读者的阅读权利,逾期不还,每册每天须交延误费0.10元。 四、丢失图书,按本馆有关规定缴纳失书按金,30天内找回原书或购回该书可退回按金,逾期将不予办理,按金不予退回。 五、本馆设有防盗监控系统,请勿将未办理借书手续的图书带出借阅厅。 六、请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员管理。 七、本馆保留对本该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
一、本厅服务对象为年满12周岁的读者。 二、每次取阅报刊请勿超过两份,阅后请自觉放回架上。 三、如需查找过刊资料,请填写咨询表。 四、过刊合订本借期为30天,外借现刊借期为10天,可续借一次;为保障其他读者的阅读权利,逾期不还,每册每天须交延误费0.10元。 五、外借期刊前请检查是否完整无损,如发现缺页、涂污、划割等情况,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否则,归还时发现有上述情况,须按本馆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六、丢失期刊,须按本馆有关规定缴纳失刊按金,30天内找原刊或购回该期刊后可退回按金,逾期将不予办理,按金不予退回。 七、本馆设有防盗监控系统,请勿将未办理借书手续的期刊带出借阅厅。 八、请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员管理。 九、本馆保留对该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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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信息检索中心上网的读者,须持有广东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监制的上网登记卡。 2、申办上网登记卡的读者必须年满18周岁,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军人证)办理,代收卡费10元。 3、上网登记卡只限本人使用,不能转借、转让,此卡一经办理,恕不退换。
4、遗失上网登记卡,请及时到服务台进行挂失;挂失后可按第2点规定重新办卡。 二、借阅须知 1、图书及过刊附带光盘借期为30天,现刊光盘借期为10天,外借时须按20元/张交纳按金,归还时凭按金卡退回按金;逾期归还,每张光盘按0.10元/天交纳延误费。 2、遗失及损坏光盘,按10元/张赔偿。
1、读者可免费使用本中心计算机及数字资源,每次使用时间为2小时,如需继续使用,须重新轮候,刷卡上机。 2、本中心计算机只能用于网上信息检索,严禁玩游戏。 3、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须在成年人的陪同指引下使用计算机。 4、利用国际互联网及本馆内部网获得的信息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读者本人承担。 5、对不利于我国的信息和涉及各国有关保密领域的信息,不获取、不传播。 6、严禁在网上查阅、复制、下载、制作、传播黄色淫秽、反动、迷信、邪恶等信息及散发骚扰性信息和进行破坏网络安全的活动。 7、请勿在网上下载任何资料及安装软件到计算机内或擅自更改计算机的设置。 8、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失误,造成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损坏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由读者本人承担。 9、请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和配合工作人员管理。 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本馆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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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凭本人借书证进入书库借阅图书,随行物品请存放于储物柜内,贵重物品 请随身携带。物品如有遗失,本馆将不作赔偿。 二、请勿带小孩、书刊进入书库;图书阅后请自觉放在书车上。
三、借书前必须检查图书是否完整无损,如发现缺页、涂污、划割等,应向工作人 员说明。否则,还书时如发现上述现象,须按情节轻重予以赔偿。 四、每册图书借期30天,可续借一次,特殊情况可向工作人员提出。逾期不还, 每天须交延误费0.10元。 五、丢失图书,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按金,30天内找回原书或购回该书后可退回按 金逾期不予办理,按金不予退回。 六、本室设有监控系统,私拿图书外出则视为偷窃,须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情 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请勿在室内喧哗、打闹、打电话、吸烟、吐痰、吃零食等。 八、读者必须遵守本馆的规章制度。 九、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属本馆所有。 |